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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玉林有个叫小林的收费员,在公司干了四年。2024年6月,公司发现食堂门口的洗手液总丢,一查发现是小林拿的。监控显示他在6月21日和30日偷偷拿了两瓶,用来洗自家小车,剩下的还藏在车里没还。
公司找小林谈话,他承认了但就是不签字。他说怕一签字公司马上就开除他。后来公司扣了他当月的绩效工资,这事本来可能就这么算了。但到了11月,公司又多次让他补签谈话记录,小林还是不签。
到了12月18日,公司直接发通知要跟他解除劳动合同。小林觉得冤,找律师一合计,2025年1月就去劳动仲裁委告公司,要求继续上班或者赔他4万多,还要补发年终奖和12月工资。结果仲裁委和法院都驳回了,法院说小林拿公司东西不对,违背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。